清华校友总会土木工程系、建设管理系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清华校友总会土木工程系、建设管理系分会,简称为清华土木建管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与建设管理系(包含其前身的工程系土木科、土木工程学系、西南联合大学土木工程系、土木建筑系、建筑工程系、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相关专业)校友,以及清华大学毕业生目前在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行业工作的校友自愿组成的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与建设管理系校友以及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行业工作的清华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成为增进校友友谊,共促事业发展的平台;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成为校友与院系以及在校生联系交流的平台;增进校友对学校、院系发展的了解,成为校友为母校及院系发展献计献策、筹集社会资源的平台。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领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

第六条 本会活动范围:

(一)组织建立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校友联系网,定期整理、更新、汇总校友信息;

(二)设立系网站的校友专栏、系微信公众号的校友专题,定期更新推送;

(三)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及院系的发展情况,并收集反馈信息;

(四) 支持校友按行业、按地区、按班级或按兴趣举办的各种沙龙或联谊活动;

(五)组织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校友的重大活动;

(六)邀请土木工程与建设管理校友回校讲学、讲座;

(七)组织本系毕业校友的值年纪念活动;

(八)组织针对校友及其家庭的院系开放日活动;

(九)为学校及院系的发展献计献策,筹措资源。

第七条 凡拥护校友总会章程,认可本会工作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或建设管理系就读过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或建设管理系的教职员工、博士后;

(三)在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或建设管理系(含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研究院)短期进修和培训的人员;

(四)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或建设管理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五)现从事与土木工程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清华大学校友。

第八条 非清华校友,但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其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清华校友,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杰出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杰出校友”。

第十条 对违背系校友会宗旨或有损校友会及学校声誉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为本会全体会员服务的日常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由校友代表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2、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3、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4、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5、解释和修改本会工作办法。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2、提出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决算报告,执行理事会决议;

3、讨论决定杰出校友和名誉会员的授予。

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总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正、副会长均由知名校友担任,由校友提名或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由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与建设管理系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和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副秘书长由自愿为校友服务的校友担任,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联络会员,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三)统筹管理捐赠款和基金;

(四)聘用必要的办事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土木工程系与建设管理系各班级的联络人、校友密集地区的校友代表以及留学生校友代表被聘为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募集;

(二)企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院系账户下设立专门项目号,代管本会资金。由本会理事会指明用途,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7年4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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