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清华校友总会水利水电工程系分会,简称清华水利系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Department,,缩写为THAA-H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之间、校友与水利系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发扬清华水利系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繁荣富强,为清华大学、为水利系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作为清华校友总会的分会,接受清华校友总会和清华大学水利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清华大学水利系。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清华水利系校友,建立和持续维护水利系校友数据库;
(二)建设并维护清华水利系校友会网站;
(三)编辑出版清华水利系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和纪念文集;
(四)组织和协助校友开展活动;
(五)统一接待水利系校友捐赠,统筹管理水利系校友捐赠。
第七条 凡符合《清华校友总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要求,且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曾在水利系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水利系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推选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与水利系行政换届一致,理事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免除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初步人选;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本办法;
(五)决定设立本会秘书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机构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原则上本会会长由在任水利水电工程系系主任担任,或由在任系主任指定其他人选担任。
第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亲自或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开展以下工作:
(一)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接待返校校友,发行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刊物和本会其它出版物。
(二)设立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刊物编辑委员会和“水利系校友会网站/公众号”编辑部:编辑出版清华大学水利系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和纪念文集,出版资金由校友赞助和清华大学水利系资助。
(三)组织或协助校友开展活动。
(四)统一接待及统筹管理校友捐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清华大学水利系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大学水利系审查同意,并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清华大学水利系和清华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清华大学水利系审查同意,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